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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来自国家电力公司的信息,根据“十五”期间电力工业指导思想和方针,“十五”期间电力工业的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深化体制改革
从我国国情出发,吸取国外电力改革的成功经验,综合考虑改革和发展两方面问题,使电力工业从一体化垄断经营体制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平竞争机制,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打破省间壁垒和行业保护,实现由市场配置电力资源,同时要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
二、重点发展电网
针对电网薄弱,滞后电源建设的现状,“十五”将继续加大电网建设的力度,并协调发展二次系统。逐步扭转电网建设滞后于电源建设的局面,力争达到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全国联网。
三、积极发展水电
水电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积极发展水电是我国电力建设的基本方针。“十五”结合西部大开发和电力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优先安排调节性能好,水能指标优越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流域综合开发项目。在电网供电能力不足,又有电力需求的地区,因地制宜分散开发小型水电站。在水能资源贫乏(华东、华北等)、调峰能力弱、系统峰谷差大的电网,在对各种调峰手段进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和电网调峰规划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好的优良站址,适当建设抽水蓄能电站。
四、优化火电结构
根据我国能源资源的特点,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火电在电力工业中仍将占主导地位,搞好火电的建设和改造至关重要。“十五”火电建设发展方针是以优化结构调整为主,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提高技术水平。
新建项目要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改善大气质量。要加快推进超临界国产化、清洁煤发电示范工程的建设,以促进电力产业技术升级。对已运行的燃煤机组逐步安装环保设施,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建设天然气发电项目。严格控制火电新开工规模,对于有可能出现缺电的地区,和丰枯差较大,需要进行水、火电调剂运行,在考虑外区送电及其它解决方案后仍有缺口的,可适当建设一定的火电机组。同时有计划按步骤地关停超过经济寿命的小火电,提高大机组的比重,严格控制计划外开工建设各类电站。
五、适度发展核电
核电发展以实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国产化为目标,通过以我为主,中外合作的途径和国产化依托工程的建设,取得核电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积极支持我国自行研制的新一代核电站的开发,促进“十五”期间实现自主制造、自主建设和自主运营。
六、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发电
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均为清洁能源。“十五”期间根据资源的实际情况推进新能源发电。同时,继续搞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发电试点。
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能源资源是有限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会不断扩大,又引起环境问题。为促进能源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浪费,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已越来越重要。“十五”在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同时,着手研究有关政策,重点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发电效率,改善发电机组的环保性能,促进环保状况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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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西部开发科技规划研讨会上了解到,我国将加大对西部地区科技规划的力度,提高西部大开发的科技含量,建立可持续性发展的新型科技开发模式。
科技部副部长邓楠在会上说,去年国家加大了对西部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安排了43个项目、106个课题,3亿多元资金重点支持西部地区用于科技规划的编制、科技能力建设、重大科技示范、特色资源开发和科技人才培训等,以使科技规划为西部大开发奠定坚实的基础。
据了解,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四川攀西地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甘肃贺兰山东麓生态环境治理与综合开发等科技规划,三峡库区、西南岩溶山区可持续发展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西部高新技术产业带等不同层面、不同区域的科技发展规划等工作都正在紧张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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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招待会上说,在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科技工作按照“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两个层面进行战略部署,八项重点科技发展任务已经明确,这八项重点科技发展任务是:
一、加强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战略高技术研究。在信息、生物与现代农业、新材料、先进制造与自动化、资源环境、能源等高技术领域,集中力量,取得突破。
二、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带动农业结构的升级。
三、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
四、以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为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五、稳定持久地加强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既要鼓励科学家的自由探索,又要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选择重要领域进行重点支持。
六、努力提高西部地区的科技能力。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人才激励、合作竞争的有效机制,完善人才合理流动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创新。
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合理配置科技创新资源,加强科技创新机构建设。
“十五”科技攻关计划工作将按照“十五”国家科技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总体部署,坚持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从国民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出发,围绕经济结构调整,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攻方向,通过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为产业结构调整、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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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2001年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经贸洽谈会得到的信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重点支持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制定了西部大开发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及其实施细则,包括对油气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等。
国土资源部的具体政策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经申请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
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开采费用方面,第一个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以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它矿业权空白地。除依法申请采取批准方式外,可以招标、拍卖等其它方式出让矿业权,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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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玻璃行业重复建设有抬头之势,国家经贸委近日发出《关于对平板玻璃建设项目进行清理的紧急通知》,决定对平板玻璃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各类平板玻璃项目的审批。凡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正在筹建的停止筹建;已经开工的立即停工;已经建成的生产线不得点火;已经建成并投产的生产线也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范围为1999年以来已建成投产、在建和筹建的浮法和格法平板玻璃生产线。清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设计能力、资金来源和有无审批手续等。今后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不分规模大小、资金来源,一律按项目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均不得审批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所有银行均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违规审批、筹建、开工建设和擅自投产的企业,除通报批评并追究审批单位、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外,国家将暂停对这些地区其他项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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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间。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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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召开的跨国公司投资云南项目推介会上获悉,目前,在云南的外来投资企业享有五项不受限制的优惠政策:在云南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在云南投资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投资方式不受限制;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
据透露,云南在中国西部大开发中的发展战略目标定位是:建成“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大通道”,并将重点培育和发展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旅游等五大产业,建立中国磷化工生产、有色金属工业及旅游度假会展等七大基地。为此,云南省推出了一个包括投资政策、投资服务和投资项目在内的一揽子对外引资计划,希望国际跨国公司更多地在云南寻找投资机会,加大投资力度。
据悉,目前云南省经初步梳理而得的成熟招商项目就有300多项,总投资额超过100亿美元,涉及交通、能源、生物资源等八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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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项怀诚近期在中国国际投资论坛上,向来宾介绍了中国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有关财政政策。
项怀诚指出,中国将增加对西部地区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政府之间转移支付的力度,帮助西部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将集中力量建设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一批重大项目。同时,加强西部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整个西部地区投资环境。
项怀诚介绍,“九五”期间中国中央政府已安排生态环境专项基本建设投资340亿元人民币,比“八五”增长8倍多。从2000年--2010年,中国政府投入到天然林保护的资金将达到960多亿元。这些项目主要都是在西部地区。
项怀诚说,为了鼓励国内外企业参与中国西部地区开发建设,中国政府在税收方面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林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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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农业生产资料等四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与四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的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据介绍,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大致可分为减免税和先征后返两方面的内容。在目前我国税制高度集中统一的总体形势下,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继续实施对这些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既反映了税制改革以来的政策连续性,又体现了国家对这些行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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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再次修订并于近日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信托法》草案,仍然将调整范围确定在对信托关系作出规定,而不对信托公司进行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在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关于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表示,目前将信托业的管理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中国人民银行刚刚于今年年初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办法,还需要通过试行进一步积累经验。
张绪武表示,鉴于规定信托关系的基本规范对建立信托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其他信托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不少与缺乏信托关系的基本规定有关,目前先行制定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是必要的。
这份草案对信托关系的设立、变更、解除、信托财产、受托人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公益信托的规定都进行了修改和增补。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对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新的信托法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关系,如果没有办理,将不产生效力。此外,信托的目的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信托也无效。
张绪武说,信托法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稿曾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设立信托。现在新的草案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为了保证依法设立的信托财产能够用于委托人规定的目的,服务于受益人的利益,这份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信托财产不得归为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成为其财产的一部分。
根据草案规定,公益信托包括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环境保护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信托法草案于6年前第一次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审议。在去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该草案进行了大幅调整,删去了原有的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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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中,国家审计署近日提出,要加强对财政预算、税收、金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国家专项资金等领域的审计监督。
审计署指出,要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揭露各种伪造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
据悉,审计监督重点领域是:
·财政预算审计重点检查和揭露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等问题;重点揭露和纠正截留、挪用、滞留、坐支财政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铺张浪费等。
·对税务、海关、国库等部门的审计,重点检查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关税政策以及部门自身财务收支情况,揭露和纠正弄虚作假,违规减、缓、免税,随意退库、截留税收收入,以及内外勾结,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渎职腐败等问题,注意发现和查处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大案要案,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活动。
·强化金融审计,突出抓好对央行、中行和保险等行业的审计。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审计,重点检查执行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对中国银行的审计,重点检查会计信息和损益不真实以及资产质量状况,揭露违规经营、金融欺诈、盈亏不实、“账外账”等。重点揭露并纠正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审计,重点揭露截留和挤占挪用贷援款资金等,防范外债风险。
·搞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今年要重点抓好铁路建设资金及重点项目和农村电网改造项目的审计。
·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重点抓好国债专项资金、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程资金、财政支农资金、社保资金、普教经费等专项资金审计。
·搞好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严肃查处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以及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审计,重点检查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部分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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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建伦近日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努力创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管好广大参保职工的“养命钱”。
她说,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有赖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基金管理好坏,监督工作是否得力,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基金的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基金监督工作十分重视,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基金监管的艰巨性、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基金监督工作做好。
最近几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了两次全面清查,基本摸清了基金存储状况和资产质量,以及违反规定动用基金的情况,纠正了许多违纪违规行为,回收了大量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并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扩大了基金监督工作的影响。但王建伦指出,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利,有着密切关系。
王建伦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包括对基金管理情况和基金资产质量进行监督,也就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管理的全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金监督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确保基金安全,保障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二是防止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三是保证支付,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安定人心,稳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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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近日在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培训与考试中心揭牌仪式上说,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是当前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两大重点。
他说,虽然目前颁布的证券法律法规不少,但是监管执法做得不够,其中之一就是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素质工作还没有跟上来。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职员和律师、会计师的行为要规范,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对这些机构和人员实行发执业执照、考试等办法依法管理;要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既要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又要对他们进行道德约束。中国证监会将推行操守考试,实行操守约束,对违反操守规定的从业人员将给予处罚,并对其执业资格进行限制。
高西庆还说,要从规范和培训入手,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关键是要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将把设立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基本要求,上市公司也要和证券中介机构一样设立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将拿出相应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争取在一年内付诸实施。上市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都要进行培训。
目前我国有证券从业人员10万余人,有上市公司1100多家。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哈尔滨和长沙设立培训与考试中心,负责全国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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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并于近日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的意见》,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整顿工作做好了准备。
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指出,尽管保险业经过3年来的整顿,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由于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立营业机构和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无序竞争、不规范竞争、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不仅会形成保险经营风险,同时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面对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建立公平和规范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我国保险业至关重要。保监会系统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马永伟说,今年以来,各保监办认真贯彻落实年初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国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在市场监督检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公司、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二是加强了非现场检查;三是普遍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了保险宣传。这些工作为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今后的几个月中,保监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顿方案的部署,统筹安排;各保监办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要根据总体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按照时间进度,扎实组织,严格检查,依法查处,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和沟通,避免重复检查;要重视群众举报,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利用新闻媒体适时披露重点案件查处情况,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
马永伟特别强调指出,在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过程中,保险监管部门一定要依法监管,各保监办要大力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依法监管水平。与此同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体系,为依法监管提供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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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近期困扰国内股市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可望在今年5月正式试行。有关方案将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10家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进行首批国有股减持试点,这表明国家所持国有股将率先从制造业退出。流通国有股的订价将以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基准,以比净资产值略高的价格配售,社会公众股股东将获得优先认购,订价相对市价有较大折让。1999年底,有关部门曾对两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进行配售试点,两公司均采用3年平均每股收益乘以10倍市盈率的订价方式,由于配售价格过高,市场反应不理想。
据指出,中国证监会选择5月试行国有股减持方案,主要是考虑到从本月起实施新的发行制度,未来两个月上市公司数量不会很多,这正是国有股减持的较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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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家融投资体制改革,筹措银行贷款投资,辽宁省近日首次面向驻辽各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推介了近两年将要启动和实施的逾千亿元重点建设项目。
“十五”(2001至2005年)期间,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预计达7700亿元,年均增长10%。
此次辽宁省面向银行推介的项目涉及农林水利、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商业及社会事业等7大行业,全部72个项目总投资1093亿元,其中拟申请银行贷款526亿元。
这批项目是全省“十五”期间带动经济发展全局的重点项目,总投资额占全省“十五”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6%,而贷款投资额则占48%。
此次面向金融机构的项目推介会,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投资家和外资金融机构尚不在应邀之列。辽宁省副省长赵新良表示,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上述机构也将进入政府部门筹措贷款投资的推介范围。
赵新良说,今后省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一批重点建设项目,以推介会的形式或其它方式向金融机构发布;同时,还将陆续组织一批重点建设项目,面向全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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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操作程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办理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
(二)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三)有利于精干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整体并入另一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整体交地方管理、地方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整体交中央管理,报国务院决定。
(二)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划入另一中央企业,由划入方提出申请,划出方出具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并商财政部审批。其中,划转双方均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含授权经营企业,下同)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定,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备案。
中央企业的子企业的所属企业变更管理关系的,由中央企业决定。
(三)中央企业接收地方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企业交地方管理,由划入方提出申请,划出方出具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并商财政部审批。其中,中央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备案。
中央企业的子企业接收地方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企业的所属企业交地方管理,由中央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地方企业之间划转,由划转双方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审批。
三、办理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手续,需国家经贸委审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划入方关于企业管理关系变更的申请,内容包括划入方、划出方及管理关系变更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企业管理关系的理由等。
(二)划转双方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
(三)被划转企业的意见。
(四)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被划转企业及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
四、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划入、划出双方应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到财政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劳动、人事、产权等关系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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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权交易所和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近期联合向新闻界宣布,它们已共同建立并开通了全国第一条外商进行并购投资的“快速通道”,将使外资并购项目的审批周期平均缩短三分之一的时间。据称,这是上海看好全球并购投资热潮的一个明显表示。
据介绍,利用“快速通道”的条件包括:收购兼并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投资政策,在上海产权交易所完成并购交易,该收购项目的成交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快速通道”的建立,对于鼓励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推动非上市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调整和股权交易有着重要作用。
据上海产权交易所总裁张海龙介绍,今后凡海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所进行的企业购并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成交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并在上海产权交易所完成并购交易的,都可以利用这个外资并购“直通道”,以加快企业投入正常生产经营的周期。
按这一“直通道”的操作程序,产权交易审核与外资审批内容重合的环节,将合并为一个环节。
通过企业并购进行直接投资,已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一个新热点,去年全球并购交易总额达到3.5万亿美元的规模。上海的外资并购交易也在趋于活跃。据上海产交所的统计,去年这家交易所外资并购交易金额已达19.66亿元人民币,比1996年增长了29.25倍;外资并购金额在同期交易总额中的比重也相应提升了1.5倍。在外资并购进入的同时,外资退出的通道也开始畅通。去年上海产交所外资“进入”与“退出”交易各占近1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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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近日,国家计委发出通知,规定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在执行日期前5-7日,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指定的公示媒体包括:中国经济信息网(www.cei.gov.cn)、中国价格信息网(www.cpic.gov.cn)、《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医药报》、《健康报》、《医药经济报》、《价格理论与实践》(网络版)、《物价公报》。
国家计委要求,药品价格公示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日期、内容执行新的药品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执行或不予执行,对拒不执行者,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
VOL.2001.18
May 2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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